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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校函報學海計畫公文之正副本受文單位

提醒各校辦理學海計畫之公文正本及副本受文單位,請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規定,摘錄如下:

一、無須副知教育部,備函逕送學海計畫專案辦公室:
1.    請款:學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日以前備文檢具領據,逕送學海計畫辦公室辦理經費核撥(第9點第2項)。
2.    結案:學校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受補助對象經費支領一覽表,連同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本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逕送學海計畫辦公室辦理經費核撥(第9點第5項)。

二、副本函知教育部(優先以電子公文函報):
1.    變更計畫主持人(第8點第2項第1款之(2)①) 。
2.    變更實習機構(第8點第2項第1款之(2)③) 。
3.    辦理學海築夢之子計畫經費流用(第8點第2項第1款之(2)④) 。
4.    函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第10點第8項)。

三、正本函報教育部同意(優先以電子公文函報):
1.  降低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人數(第8點第2項第1款之(2)⑤)。

四、前述規定如有修正,悉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