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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教育部民國110年10月20日 臺教文(三)字第1100136871A號
修正「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教育部民國110年10月20日 臺教文(三)字第1100136871B號
主旨:「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以臺教文(三)字第110013687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成績優秀在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國外企業及機構專業實習,以培養具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人才,特修正旨揭補助要點。
二、111年度修訂重點如下(詳見附件補助要點):
(一)學海惜珠申請身分資格為「應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及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第4點第2款)
(二)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審查須提供「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且「所送資料如為非英文之外文,應併附中譯文」。(第6點第2款第5目、第7點第2款第3目之(2)之2之乙及第7點第2款第4目之(2)之2之乙)
(三)學海築夢經費流用者均不予行政績效扣分。(第8點第2款第1目之(2)之4)(四)新南向學海築夢變更出國實習人數應列入行政績效評分,薦送學校需「依減列選送人數比例」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第8點第2款第1目之(2)之5)
三、補助對象、額度、項目及計畫書撰寫格式等,詳見補助要點;其中「行政契約書」乙節,授權各校按實際狀況訂定,惟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訂定之行政契約書內容,須註明選送生研修或實習機構、期間與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及應於選送生出國前辦理行前說明會,以確實告知選送生相關權益及遵守之義務。上述說明未盡事宜,請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