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低收入戶學生之低收入戶證明時間超過183天,是否需要在出國之前進行通報?
發佈日期
2025-01-21
答覆
返國後應向薦送學校報到,薦送學校須儘速主動函請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依前開補助計畫辦理,並副知本部,以維護其相關補助權益,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參加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補助類型之計畫出國研修或實習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遭註銷補助資格者,薦送學校應主動提醒選送生,得依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 辦理相關補助。